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 30 号
清远市恒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JORE1X
法定代表人:陈永聪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委会老虎涌水库边(原石角镇恒生饲料厂内)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0日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了采样监测。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040135)显示,你公司厂界西北面无组织臭气浓度监测结果为35,厂界北面无组织臭气浓度监测结果为37,分别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臭气浓度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的0.75倍、0.85倍。
2020年4月15日至4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再次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厂界无组织臭气浓度进行连续采样监测。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040160)显示,你公司4月15日7时45分至7时55分厂界南面无组织臭气浓度检测结果为54,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臭气浓度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的1.7倍;4月16日15时45分至16时18分厂界南面无组织臭气浓度检测结果为26、西北面为35、北面为45,分别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臭气浓度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的0.3倍、0.75倍、1.7倍;4月16日19时32分至19时49分厂界南面无组织臭气浓度检测结果为26、西北面为39、北面为26,分别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臭气浓度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的0.3倍、0.95倍、0.3倍;4月17日16时56分至17时08分厂界北面无组织臭气浓度检测结果为30,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臭气浓度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20的0.5倍。你公司超标排放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勘察记录表》各一份;
证据二:2020年4月15日、5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
证据三: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20040135、TR20040160)两份;
证据四:清远市环保局关于清城区石角镇田心村恒生饲料加工厂水产品加工厂下脚料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意见、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恒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恒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恒生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2020年4月10日、4月15日现场检查视频照片一组。
你公司恶臭气体超标排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你公司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20号)、6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水产品加工厂下脚料综合利用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厂界臭气浓度超标5倍以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罚款,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超标排放恶臭气体。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