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26号
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888556XQ
法定代表人:陈湛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区D区D4地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提供的《1号树脂车间粉尘及有机废气治理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表》已有2019年12月19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填写记录。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2019年12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的规定。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1月3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97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19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97号)和2020年1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提交《陈述申辩书》。
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因管理疏忽,未对员工进行日常台账培训,员工对台账填写不认真,出现提前写台账的情况,公司已深刻认识问题的严重性,一定加强培训管理,认真整改。该次行为属于初犯,且公司有正常运行环保设备,没有造成环境污染,恳请减免行政处罚。
经案审委员会讨论,你公司提前填写《1号树脂车间粉尘及有机废气治理设备日常运行记录表》,未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等情况,无法保障防治污染设施的正常运行,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依法不予采纳,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伍万元(¥50000.00),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