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28号
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250577347
法定代表人:吴万省
详细地址:清远毅力工业园28栋厂房
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2日晚上,我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现场发现喷淋设备没有开启,收集废气的风机设施没有开启。
2020年5月13日晚上,我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你公司检查时,现场发现收集废气的抽风机设施没有开启。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2日、5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26号)及2020年6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提出陈诉申辩,也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