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29号
清远市清城区金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910977A
法定代表人:林福金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委会中心岗村村口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正常生产,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排放口有废气向外界排放,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组织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口的外排废气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TR20040060),你公司外排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折算浓度为193mg/m³,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颗粒物限值30mg/m³的5.43倍。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TR20040060)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6月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24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提交陈述申辩,提出:1.贵局依法行政,对我公司窑炉废气排放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批评与指正我们表示接受,我公司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高了排放质量;2.我公司对原有窑炉设施进行整改,并改革了焙烧材料,由之前未经脱硫原煤焙烧全部改成了经过脱硫的煤渣做为原材料用于焙烧,近期经过第三方检测已经达到排放标准;3.由于今年红砖市场疲软,大量产品积压,生产成本提高,我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关于对我公司的处罚,我们感到无力无助,望领导改为批评教育,撤销对我公司的行政处罚。
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你公司未能提出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据,决定不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是非锅炉或热载体炉的废气超标,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且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5倍以上10倍以下,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