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32号
胡杰星: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埔村委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是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华恒苑项目地块的原地主,为交付地块,你请了1台挖掘机和1台货车清理华恒苑项目地块建筑垃圾,2020年6月12日,市大气巡查组巡查发现该挖掘机正在使用,且在运行过程中持续排放可视黑烟,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12日现场检查照片、视频和2020年6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清府〔2018〕40号)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7月6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32号)送达至你,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6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20〕32号)和2020年7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于2020年7月8日提交《陈述及申辩书》,提出申辩:1、为什么当时巡查人员认为该钩机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也不联合执法部门进行查扣检验该机械是否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没有经过正规环保检测机构用专业检测仪器进行检验是不能认定该机械实际排放水平未满足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3、本人不是专业人员,不清楚钩机排放是否达标,环保部门业没有宣传相关的条例以及讲解,导致本人法律基础薄弱才出现如此事件。希望贵单位给予公平公正的处理和教育。
经案审委员会讨论,针对你提出的陈述申辩:1、市大气巡查组已按要求将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移交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标准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发(2019)6号)》:“(八)加强排放控制区划定和管控。各地级以上市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秋冬季期间每月开展监督检查,消除冒黑烟现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即可认定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3、各项法律法规文件均已在网上公示公开。综上所述,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你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