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33号
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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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廖长和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建材陶瓷城二期6号地
清远市峻兴管桩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出具的《检测报告》(TR20050090)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颗粒物为61.2mg/m³、二氧化硫为485mg/m³,分别超出《广东省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765-2019)表1标准颗粒物浓度(50mg/m³)的0.224倍,二氧化硫浓度(300mg/m³)的0.617倍。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TR20050090)、2020年5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0年7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31号)及2020年7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
7月2日,你公司向我局清城分局提交《关于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请》进行陈述申辩。陈述申辩内容为:1、5月8日上午鼓风机出现问题需要维修,当天下午已修复机器,重新启动时,设备没能有效处理废气,未能达标排放;2,紧跟国家环保政策对生物质锅炉进行技改,并于2020年3月25日签订天然气锅炉设备购进合同;3、疫情影响下公司经济效益非常差,每月亏损;4、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依据为:一是在5月8日检测是轻微超标,经过认真整改后6月15日检测结果达标;二是公司对环境污染问题马上整改。你公司认为本次违法行为没有造成环境污染影响,违规超标轻微,符合省生态环境厅有关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9条措施情形,因此恳请充分体谅企业现状和实际困难,给予免于处罚处理。
2020年8月6日,经我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部分申辩理由。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优化生态环境服务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相关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对本案处罚决定如下:1.对颗粒物浓度超标0.224倍的违法行为。由于该违法行为持续短、污染小、违法行为轻微,企业及时改正,决定免于处罚。2.对二氧化硫浓度超标0.617倍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