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34号
清远市鸿达加油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23832110
法定代表人:张华
详细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19号区军区大门侧
清远市鸿达加油站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5日经调查发现,清远市鸿达加油站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开始将原项目1个10m³和2个20m³汽油储油罐容量扩建为3个40m³汽油储油罐(储油量由原来50m³增加至120m³,比原来增加70m³)、并将原项目1个20m³柴油储油罐扩建为1个40m³柴油储油罐(储油量由原来20m³增加至40m³,比原来增加了20m³),加油枪增加8支。经核,你公司汽油储油罐容量增加140%,柴油储油罐容量增加100%。经查,该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尚未批准。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19年7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以及现场检查照片一组证实。
我局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环告〔2020〕47号)及2020年8月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因该扩建项目属于应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对你公司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85200元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即人民币4630元。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