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35号
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MA4WR6GL05
法定代表人:陈达昌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泰基工业城2号车间
富德(清远)电子铝箔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大气污染环境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9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新增的2条化成生产线已配套建设废气治理设施,未经环保竣工验收,于2017年3月开始投入生产。
2.公司化成生产线配套的废气集气罩管道脱落,导致未能有效收集废气。
以上事实有2020年6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6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在三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37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新增2条化成生产线为四川的分厂拆除搬来的,由于市场低迷,该两条生产线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2.公司已于2020年6月委托第三方环保公司补办相关环评及竣工验收手续;3.公司实际产量一直未达到环评批准的年加工铝箔500万平方米,只维持8条化成生产线的动作。请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界定处罚。
经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化成生产线的生产设备有自编编号,现场检查时13号、14号化成生产线是正常生产的,另外新增的化成生产线增加污染物排放,并配套新的污染治理设施,符合重大变动的认定条件,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处以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因你公司目前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已建设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我局决定处以罚款贰拾贰万元(¥220,000.00),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并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因你公司目前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不及时维修,我局决定处以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并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合共处以罚款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并责令改正,及时检查和维修发生故障的污染物处理设施,限期3个月内完善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