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36号
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M9HY2C
法定代表人:管敏富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隆大道211号A区厂房1号车间
清远市俊翔皮革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开布工序的水性处理剂产生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进行;2.压延工序的过滤设备投料口产生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进行;3.压延工序开炼出料运输过程产生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进行。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7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在三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39号)、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开布工序未按要求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并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