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环清城罚〔2020〕37号
清远市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56255534X8
法定代表人:文群娣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石岗村委S114线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在核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在2020年8月20-21日清运回收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过程中,将回收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倾倒在清远市源潭镇高桥黄溪村白粉村鱼塘内,经查磅单,共倾倒24车回收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共计366.16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8月2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20年8月2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20年8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四份;
证据四:清远市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华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过磅单一组;
证据七:固废处置协议复印件一份;
证据八: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4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48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至今未提出陈述及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24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4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你公司在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高桥黄溪村委会白粉村鱼塘倾倒回收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66.16吨,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