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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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毕文校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南村村民委员会郑屋村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向外界排放的废气及1#、2#发泡炉工序废气排放口向外界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TR20060082),你公司在(15:33-18:19)时段锅炉废气排放口向外界排放的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折算浓度为 49.5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187mg/m3,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标准限值低浓度颗粒物排放限值20mg/m3的 1.48倍、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50mg/m3的0.25倍,你公司在(20:43-23:30)时段锅炉废气排放口向外界排放的废气中低浓度颗粒物折算浓度为 32.9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188mg/m3,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中表2标准限值低浓度颗粒物排放限值20mg/m3的 0.65倍、氮氧化物排放限值150mg/m3的0.25倍,你公司在(21:27-22:32)时段1#、2#发泡炉工序废气排放口向外界排放的废气中甲苯实测浓度为37.9mg/m3,超出《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中新建标准限值甲苯排放限值30mg/m3的0.2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6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二:2020年7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关于<清远溢盛塑料有限公司年产4500万米PVC人造革、600万米PU/PVC复合人造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1组;
证据六:《检测报告》(TR20060082)1份。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生物质锅炉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2.1#、2#发泡炉工序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44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审议,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贰万伍仟元整(¥425,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废气污染物须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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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