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53DK2E13
法定代表人:陈锡垣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居委会三队居民小组土名“石龙路口”
你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厂窑炉废气排放口的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根据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TR20040057),你厂窑炉废气排放口的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483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二氧化硫排放限值300mg/m3的0.61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6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二:2020年7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1组;
证据四:《检测报告》(TR20040057)1份;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厂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8月13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厂有权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和申辩或三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8月12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43号)、2020年8月13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厂于2020年8月21日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递交了《关于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兴仁砖厂申请复测窑炉废气排放口外排废气的事宜》,提出:2020年6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厂窑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采样结果显示二氧化硫超出排放限值0.61倍,是由于当日工作人员对变频风机操作不当,导致废气超标,现申请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对窑炉外排废气进行复测,希望同意。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同意了你厂复测申请,并于2020年9月10日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厂窑炉外排废气进行了检测,根据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TR20070909),你厂窑炉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474mg/m3,超过《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二氧化硫排放限值300mg/m3的0.58倍。
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厂窑炉废气超标排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局决定维持原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依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相关裁量标准,由于你厂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倍以下,我局决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伍仟元整(¥175,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