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UQ2279R
法定代表人:阮明辉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塘基村委会三江村口
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组织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0)第327号),你公司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中氨氮浓度为14.3mg/m3、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96mg/m3,分别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氨氮排放浓度10mg/m3的0.43倍、化学需氧量90mg/m3的3.4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10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二:2020年10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关于<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回收拆解80万吨废电线电缆、废五金及废电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证据四:《关于清远市和兴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回收拆解80万吨废电线电缆、废五金及废电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1组;
证据六:《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0)第327号)1份;
证据七:《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68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审议,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并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污染物须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0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