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4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鸿: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
张鸿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29日凌晨,龙塘镇环境监察中队巡查时,发现你驾驶车牌号为赣DK9676的货车,从东莞沙田永亨织带厂装运黑色污泥,擅自倾倒在龙塘镇莲湖工业区银盏考场对面空地,倾倒的污泥约有30吨。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现场倾倒的黑色污泥采样检测,根据其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0)第114号)显示,所采样品检测指标未超出危险废物浸出毒性鉴别标准。你擅自倾倒的黑色污泥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0年8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8月2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0)第114号)、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在七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在三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65号)、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数量3吨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你丢弃、倾倒的固体废物数量较大,我局决定责令你改正,将倾倒的固体废物清理至资质单位处置,并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