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5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星松线路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94684685K
法定代表人:林宝平
详细地址:清城区龙塘镇陂坑银源工业开发区
清远星松线路板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4日,我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危险废物仓库内有废活性碳1.8吨,合计41箱,没有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废污泥6.9吨,合计约352包,其中表层约40包没有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0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80号)及2020年12月8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12月10日,你公司提交《申请减免报告》,主要内容为:一是公司是2019年10月接下原企业运营的,因为公司刚成立不久,对环保现场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机制不完善,现场管理人员环保知识不够深度了解,导致出现问题;二是2020年遇到新冠疫情生产艰难运转,目前公司持续面临亏损,公司对此次环保问题认真检讨;三是现场检查的问题未直接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公司制定详细整改计划及后序标准运行计划。公司希望予以减免资金处罚
经我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所提交的《申请减免报告》,里面提出申辩理由不影响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现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8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0年12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