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5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汤国良: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清城区石角镇七星村委会大西村你承包的荒废鱼塘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当天对你进行了询问。经调查核实,该鱼塘内堆放有约150吨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地无覆盖,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鱼塘内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0)第094号)结果显示,鱼塘内堆放的工业固体废物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8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二:2020年8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1组;
证据四:《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0)第092号、清城环测DC字(2020)第094号)2份。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有权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0月1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62号)、10月16日《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以及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自由裁量规定,由于你承包的鱼塘中贮存且造成扬散、流失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约150吨,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并责令你清理鱼塘中贮存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0年1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