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5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鑫越建材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献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DYJW61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雄兴工业园内新围村返还地A座首层商铺卡一
清远鑫越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一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11日到雄兴工业园银盏村民委员会新围村(广丰食品厂)旁的清远鑫越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作业场地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贮存砂土物料的堆场未密闭,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11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11月1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76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所贮存物料裸露面积较大,且未采取有效的防治扬尘措施,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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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0年12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