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5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南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52E851T
法定代表人:黄惠娟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循环工业园A区办公大楼自编之四号
清远南晶钢化玻璃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9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玻璃制造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审批文件,擅自于2020年7月动工建设,目前已基本建设完毕,未投入生产使用,玻璃制造项目总投资额为78.26万元。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71号)、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因你公司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玻璃制造项目已基本建设完毕,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总投资额2.5%罚款,即处以罚款壹万玖仟伍佰陆拾伍元整(¥19,565.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0年1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