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6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凌锦团:
身份证号码:
详细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2月27日到你在龙塘镇定安村委会凌屋村租赁的货场和鱼塘检查,发现你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擅自将部分固体废物填埋于鱼塘,经对你进行询问调查,你填埋一般固体废物约600吨,表面覆盖黄泥,计划平整用于建设农庄。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79号)送达至你,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至今已逾期,你未书面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1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79号)和2020年11月30日《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的规定,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固体废物数量20吨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由于你填埋一般固体废物固废约600吨,涉及固体废物数量大,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0年12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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