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6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永昌涂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82952435K
法定代表人:林志毅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嘉福工业区嘉顺路10号
清远永昌涂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0月12日傍晚,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1.VOCs物料储存容器在非取用状态未密闭;2.搅拌罐打开罐体罩顶,罐体残留有VOCs物料溶液,挥发性有机气体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10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0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该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67号)、《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8日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涂料分散达标后,调漆工需在成品静止状态开缸盖取样比对颜色和微调校正涂料颜色,开缸盖操作流程暂时无法避免,但为了防止未密闭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我司将进一步严格操作流程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开盖操作后应立即恢复上盖密闭,减少废气排放;2.搅拌罐打开罐体罩顶,是由于设备分散盘故障,需打开罐体罩顶确认故障和维修,在此过程中,为了保证安全,无法密闭作业处理。以上所述的操作过程中,为了减少废气排放,生产车间均按规定运行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关闭车间所有窗户洞口,在废气处理设施作用下,尽可能使车间形成一个“负压密闭空间”,保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有效收集经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降到最少。因疫情原因,公司经营困难恳请贵局领导能切实了解和关切公司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从轻处理,对我公司予以减免行政处罚。
经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陈述申辩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情节,决定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但已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2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0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