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长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CQC95J
法定代表人:陈刚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毅力工业园第27幢B1厂房
清远长圣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产生有机废气的印刷工序正在生产,密闭房出入口呈打开状态,使用完或正在使用的有机溶剂桶未加盖,导致部分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2.约有18个废有机溶剂桶及1桶漆渣未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贮存,擅自在厂房外露天堆放。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2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82号)、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因疫情原因,生产极度不正常,公司长期亏损状态;2.密闭房是由于有客人在车间对色,因对公司废气处理设备不了解,门没能及时关闭,为杜绝类似事件发生,将在办公室对色,禁止非专业人员进入车间;3.废桶露天是由于供应商正在过来回收,工人在整理装运。望能批评教育为主,不再实施经济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1.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在生产时必须密闭进行,不得在非安全、应急等紧急情况下随意开启密闭房出入门;2.漆渣属于危险废物(HW12染料、涂料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全过程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不得露天堆放。因此,你公司陈述申辩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情节,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载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按照规定安装、使用了污染防治设施或者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公司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但已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
第二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废有机溶剂桶交回供应商处置,漆渣不超1吨,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合共处以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