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3250577347
法定代表人:吴万省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毅力工业园28栋厂房
清远市华明包装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12日晚,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1.废边角料造粒生产线正常生产,投料口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2.拉丝挤出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不完善,部分有机废气从集气罩溢出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1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83号)、送达回证为证。你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公司解决当地就业、缴纳税收;2.环保意识不足、重视不够;3.非主观故意为之,已重新安装废气收集设施;4.受疫情影响经济不景气,订单不足。希望贵局领导能体谅民营企业实际难处,从轻、减轻处罚。
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但发现违法行为后能主动消除污染,建设密闭房加强废气收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情节,决定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造粒生产线投料口已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