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锦兴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5724313403
法定代表人:巫仕明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百嘉107国道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6日,你公司在协助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运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和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废油墨渣(退膜渣,危废代码HW12)的过程中,擅自将废油墨渣(退膜渣,危废代码HW12)倾倒在清城区洲心街道圆堆岭公墓外停车场空地处,经过磅,你公司从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清运的废油墨渣(退膜渣,危废代码HW12)为11.255吨,从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清运的废油墨渣(退膜渣,危废代码HW12)为16.53吨,共计27.785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12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20年12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四份;
证据三:2020年12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锦兴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五:过磅单一组;
证据六:固废处置协议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洲心街道沥头村委会证明;
证据八:废油墨渣(退膜渣)处置价格两份;
证据九: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你公司擅自倾倒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29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84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1年1月5日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以下3点陈述申辩理由:1.你公司主观上并无擅自堆放“废油墨渣”的恶意,因客观突发情况所致。你公司承揽了清运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及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的废油墨渣后,2020年12月6日你公司将废油墨渣装车后,由于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临时通知你公司其处置基地危废处置量已超量,导致你公司无法当天将接收的废油墨渣进行处理,你公司工作人员被迫无奈擅自将上述废油墨渣临时堆放在你公司租用的已作硬底化处理且周边没有水源地的空置场地内,只作临时堆放,并等待韶关东江环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通知。2.涉案的固体废物对堆放地点的环境并没有造成污染,危害结果小,而且已妥善处置了危险固体废物,你公司的违法情节轻微。由于临时堆放场地是你公司租用的较为偏远的地方,而且周边并没有水源地,临时堆放的场地已做好了地面硬底化防渗漏保护措施,而且堆放的时间很短,在查处后,已第一时间取采应急措施,合理合法处置了上述固体废物,并已承担了相关处置费用,对周边消除影响对环境并没有造成任何污染。3.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的处罚过重,恳请我局对申请人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通过本次事件,你公司已深刻认识到错误,你公司管理不完善,员工法律意识也不强,才导致本次事件发生。事件发生后你公司已第一时间出资及时处置了上述废物,事件也没有造成周边的环境污染,故恳请我局根据你公司的违法情节以及相关表现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减少对你公司的罚款。
经审查现场材料和你公司提出的申辩及证据材料:1.你公司在倾倒事件发生后能够第一时间将危险废物及时安全转移处置;2.你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的地点有硬底化,且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减轻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2月29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84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因你公司倾倒的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2)中有11.255吨属于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有16.53吨危险废物属于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而清远市富盈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该项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2)处置费为每吨7000元,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签订的该项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12)处置费为每吨6500元,故合计处置费总计为186230元,不足20万元,因此,需按20万元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所需处置费用3倍罚款,即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并责令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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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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