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学飞: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你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6月16日,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雇佣挖掘机,在横荷街道古井村挖掘清理石块,挖掘机运行过程中持续排放可视黑烟,属于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6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20年6月1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两份;
证据三:2020年6月16日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远市第一阶段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清府〔2018〕40号)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逾期未书面提交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8月1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46号)、8月14日《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由于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我局决定对你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20,000.00),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