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80619834B
法定代表人:林玉院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华清再生资源示范基地内(A27-1-2、A28-10-11)
你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1条塑料造粒生产线正在运行,但你公司塑料造粒生产线配套的碱洗涤+高效光催化氧化废气治理设施未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11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证据二:2020年11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据三:关于<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年产2.34万吨塑料粒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
证据四:《关于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年产2.34万吨塑料粒迁建项目的环保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
证据五: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六: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七:清远市金汇塑料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八:2020年11月27日现场照片证据1组。
你公司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2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2月24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85号)、2020年12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但于2021年1月4日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
1、受疫情影响,你公司经营困难;
2、新招聘的员工对环保设备的管理要求和操作都不熟悉,管理人员亦未跟踪到位,导致废气治理设施未及时运行,现场检查结束前已启动废气治理设施;
3、发现问题后已及时纠正,并未违规排放,认为处罚过重。
综上,你公司希望我局考虑到你公司具体情况,能够免予处罚。
经审议,由于你公司在2020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废气治理设施未启动后,已及时启动废气治理设施,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采纳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公司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在2020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废气治理设施未启动后,已及时启动废气治理设施,违法行为已及时改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