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888556XQ
法定代表人:陈湛辉
详细地址:清远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雄兴工业区D区D4地块
清远市南星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23日,我局组织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TR20110740)显示,你公司树脂车间反应釜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为142mg/m3,超出《排污许可证》(9144180267888556XQ001P)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30mg/m3)的3.73倍。
2020年11月25日、26日,我局再组织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TR20110742)显示,你公司11月25日树脂车间反应釜废气排放口挥发性有机物浓度为208mg/m3,超出《排污许可证》(9144180267888556XQ001P)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浓度(30mg/m3)的5.93倍;甲苯与二甲苯浓度为333mg/m3,超出《排污许可证》(9144180267888556XQ001P)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许可限值甲苯与二甲苯浓度(20mg/m3)的15.65倍。
以上事实有《检测报告》(TR20110740、TR20110742)各一份、2020年12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1月2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号)及2021年1月22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没有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裁量标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非锅炉或热载体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0倍以上的;烟尘黑度达到林格曼黑度3级以上4级以下的;两个及以上污染物因子均超标3倍以上的,处以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陆拾伍万元(¥65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2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