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城环罚字〔2020〕4 号
清远市江盛箱包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1HRBH2L
法定代表人:池孟江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横荷街道办事处额坑村泰阳湖工业园内自编之三
清远市江盛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经我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公司在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9月开始投资301600元建设从事塑料制品制造生产项目,现你公司项目已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19年12月3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分局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分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分局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陈诉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分局2020年1月18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20〕5号)及2020年1月23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你公司塑料制品制造生产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且项目已建设完成,尚未投入生产,我分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投资额301600元的2.5%罚款,即处以柒仟伍佰肆拾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