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1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6997194054
法定代表人:林镜玲
详细地址:清城区石角镇塘头村
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9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19)第089号),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排放的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591mg/L、悬浮物为110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5.57倍、0.83倍。
2019年9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委托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再次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168号),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为43.0mg/L,化学需氧量为963mg/L、悬浮物为198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3.3倍、9.7倍、2.3倍。
2019年10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第三次进行现场检查,并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两次采样检测,根据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19)第120号),2019年10月26日11时15分采样时,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794mg/L、氨氮为33.2mg/L;2019年10月26日12时07分采样时,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为748mg/L、氨氮为33.7mg/L;两次采样的平均值分别如下:化学需氧量为771mg/L、氨氮为33.45mg/L,分别超过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的7.57倍、2.345倍。
2019年8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9年10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询问调查,发现你公司建设有86台摇床,配套建设并投入使用的隔油沉淀池超过20个,根据你公司《关于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年拆解、回收废旧五金50万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清环验〔2014〕172号)文件,你公司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隔油沉淀池只有6个,有超过14个已投入使用的隔油沉淀池未经验收合格。
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超过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2、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隔油沉淀池)未经验收合格,使用摇床的生产项目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8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9月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9年10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证据四:2019年9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五:2019年10月26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六:2019年10月3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19)第089号)一份;
证据八: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19)第168号)一份;
证据九: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19)第120号)一份;
证据十: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一:清远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十二:清远市嘉利安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十三:2019年8月27日,9月4日、10月26日现场检查相片一组。
你公司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规定;
你公司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1月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且隔油沉淀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并向你公司下达《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19年12月31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96号)、1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申述申辩和整改材料,于2020年4月9日再次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提出你公司已对23户私自建设隔油沉淀池的车间清场处理,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重新培养生化菌群,新增一套压滤机,用水泥封堵全部建筑挡土墙排水管,完善厂区雨水排水系统,雨水排放口加装活动挡板。你公司2020年3月9日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外排水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未发现异常。你公司认为其已积极主动落实整改,希望能减轻或撤销处罚。
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审议人员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多次出现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因此不采纳你公司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对23户私自建设隔油沉淀池的车间清场处理,积极主动落实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采纳你公司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减轻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由于你公司污水处理站废水排放口外排水中氨氮、化学需氧量、悬浮物3个污染因子超标,且有2个因子超标5倍以上,并且存在三次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严重情节,决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你公司年拆解、回收废旧五金50万吨建设项目已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隔油沉淀池)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合格,使用摇床产生的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由于你公司积极主动落实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依法减轻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对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公司的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并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4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