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相记废旧五金回收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2ERK3XJ
法定代表人:黄润相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陂坑村委会德贵村小组
清远市相记废旧五金回收加工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0日晚,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生产车间外空地在未采取无害化措施下,露天堆放废覆铜板约4吨。经调查,你公司于2020年2月份至3月7日期间将废树脂粉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其中2月25日利用厢式货车装载废树脂粉运出约288吨,3月7日利用厢式货车装载废树脂粉运出约280吨,分别在洲心街道办人民三路南侧“益发木厂”场内、横荷街道办岗头中石化加油站旁空地和横荷街道林中宝背后空地等多处进行倾倒,并支付废树脂粉清理费八万元。经认定,被倾倒的废树脂粉属于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类危险废物(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废物代码为900-451-13)。
以上事实有2020年3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3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装卸司机的调查笔录和倾倒现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相互印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于2020年4月15日,我局通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4号)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或者在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
你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提出:“1、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就此相关问题亦已时整改中,并邀请相关公司进行监理处置过程;2、因疫情期间面临市场不景气,资金周转压力较大,企业正处于微利甚至亏损状态,恳请贵局领导念在我司积极整改,接受领导批评教育,希望贵局理解我司的申辩,酌情减轻处罚”。
你公司提出的上述陈述申辩,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议,认为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提交的理由不影响你公司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且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中“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范围,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依据充足、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行政处罚种类、幅度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裁量幅度:“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未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固体废物数量5吨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罚款。
2、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裁量幅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涉及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9其他废物,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罚款,并责令立即改正。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2项环境违法行为分别处以人民币贰万元和壹拾伍万元罚款,共处罚款壹拾柒万元人民币(¥170,000.00),并责令立即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