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圣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3MPWP5A
法定代表人:梁伟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鲤鱼岭厂房
清远市圣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16日,3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检查,发现存在以下3项环境违法行为:
1.你公司在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于2020年1月起,租赁了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云路村鲤鱼岭罗某某的厂房,现场设置破碎机、摇床等生产设备,经营废覆铜板破碎分选项目进行生产,总投资额约15万元。
2.你公司于2020年1月投入生产至2020年3月12日,其中废覆铜板破碎分选项目配套的粉尘收集罩、废水沉淀池等污染物治理设施已建设完成,在未经环保竣工验收情况下并投入使用。
3.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在2020年以来多次将破碎废覆铜板产生的废树脂粉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并进行倾倒。其中2020年2月10日、22日、23日分别委托他人转移处置废树脂粉288.2吨、110.8吨、79.99吨。另你公司在3月9晚委托他人转移处置废树脂粉36吨,并倾倒在横荷街道“林中宝”背后空地。上述共处置514.99吨废树脂粉支付清理费56648.9元。上述转移处置的废树脂粉,经认定,属于HW13有机树脂类废物类危险废物(废覆铜板、印刷线路板、电路板破碎分选回收金属后产生的废树脂粉,废物代码为900-451-13)。
以上事实有2020年3月16、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3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装卸司机的调查笔录、视频资料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等相互印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于2020年4月15日,我局通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5号)送达,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可以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听证,或者在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或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提出听证申请以及陈诉申辩,视为放弃听证以及陈诉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1.你公司的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由于你公司废覆铜板破碎分选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你公司总投资额为人民币15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总投资额的2.5%罚款,即处人民币叁仟柒佰伍拾元(¥3,750.00)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2.你公司的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的,处20万以上到25以下罚款”。由于你公司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225,000.00)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3.你公司的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参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裁量幅度:“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涉及HW12染料涂料废物,HW13有机树脂废物,HW39含酚废物,HW49其他废物,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该项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元(¥150,000.00)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共处人民币叁拾柒万捌仟柒佰伍拾元人民币罚款(¥378,750.00),责令该项目恢复原状,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4月27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