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恒立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4XA6P558
法定代表人:李伟安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委会中心岗村村口
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3月21、22日,你公司安排司机驾驶装载有工业固体废物的货车,运输至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委会华联达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旁边空地上进行丢弃,根据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勘察情况及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安的询问调查情况,证实你公司在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委会华联达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旁边空地上丢弃的固体废物为工业固体废物,重量约为60吨。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3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证据二:2020年3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据三:现场检查照片1组;
证据四:《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0)第041号)1份。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4月26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23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8号)、4月2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因你公司在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委会华联达空调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旁边空地上丢弃的工业固体废物重量约为60吨,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清理运输过程中丢弃的工业固体废物。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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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5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