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矿粉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L133781444
法定代表人:潘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清佛公路旁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大龙矿粉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1月10日到你厂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除尘治理设施废气排放口未按环评要求15米高空排放;
2.易产生扬尘的砂土堆场裸露堆放,无设置高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档或有效的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2020年1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0年1月1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及相关书证证实。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3月1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在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你厂逾期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20〕7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厂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你厂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裁量标准,采样段排气筒长度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厂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已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处罚情节,我局决定责令你厂改正,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由于你厂砂土堆场裸露面积较大,我局决定责令你厂改正,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决定对你厂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其规范设置废气排放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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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1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5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