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金鑫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77910977A
法定代表人:林福金
地址:清城区石角镇沙步村文笔角
清远市清城区金鑫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6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组织石角镇环境监察中队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你公司窑炉废气采样监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M06G0032)结果显示,你公司1#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检测结果为469mg/m3,氮氧化物为544mg/m3,已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300mg/m3)的0.563倍,氮氧化物排放限值(200mg/m3)的1.72倍;2#废气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折算浓度检测结果为803mg/m3,氮氧化物为259mg/m3,已超出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人工干燥及焙烧的二氧化硫排放限值(300mg/m3)的1.678倍,氮氧化物排放限值(200mg/m3)的0.29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6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监察记录表》一份;
证据二:2019年8月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深圳市高迪科技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M06G0032)一份;
证据四:清远市环保局关于清远市清城区金鑫建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意见和验收意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金鑫建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清城区金鑫建材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2019年6月19日现场检查照片一组。
你公司窑炉废气中的污染物超出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19年11月1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三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或在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你公司逾期仍未书面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听证和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71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由于你公司大气污染物2个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超标倍数为1倍以上5倍以下,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4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1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