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39857328U
法定代表人:黎德勇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星科建材陶瓷工业城
清远南方建材卫浴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清城区环境监测站于2020年3月7日对你公司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0)第049号)显示,你公司废气排放口(编号FQ-OR133-2)颗粒物为40mg/m3,超过《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修改标准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30mg/m3的0.33倍。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2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20年3月20日《监测报告》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分局于2020年4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分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分局书面提出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1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提交陈述申辩,提出:1.公司在疫情期间经营困难,销售收入基本为零,已濒临倒闭边缘;2.疫情期间推迟复工复产,生产线各工序刚运行尚未净化运行,工况未稳定,会存在数据异常,已将相关情况报市局在线监控平台值守中心备案,绝非公司恶意行为超标排放;3.公司积极主动配合我分局执法检查,并立即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4.公司积极响应地方政府的天然气改造,目前窑炉生产线已使用天然气;5.检测数据超标较低,违法行为轻微并已积极落实整改。希望我分局能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以教育为主,撤销对你公司的行政处罚。
经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企业所提出的申辩理由不属于《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减免范围,决定不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裁量标准,由于你公司是非锅炉或热载体炉的废气超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一般污染物单因子超标1倍以下,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罚款肆拾贰万伍仟元整(¥425,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6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