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黄藤峡水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385626911
法定代表人:黄锐荣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办高星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建设完成玻璃观景廊桥项目,经查,该玻璃观景廊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位于清远市清城区黄腾峡景区内,于2018年3月开始建设,于2019年5月建设完成,于2019年6月进行调试,同时,该项目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3,621,585.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20年1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
证据二:2020年3月20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清远市黄藤峡水电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四:投资金额合同及票据一份;
证据五: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3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8号)送达至你公司,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书面提出听证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0年4月15日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提交的《关于黄腾峡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陈述申辩》提出:1.原缆车广场及上山道路、水渠、发电房、水池均建设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这些基础设施年久失修,时至今日已经破旧不堪,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你公司对这些基础设施进行加固及政治,经过整治后的基础设施焕然一新;2.因旅游市场的发展需要,你公司开发了玻璃桥这一新的旅游项目,玻璃桥总占地面积约280m2,省林业厅已批复同意使用林地。在建设之初你公司曾向环保主管部门申请过环评批复事宜;3.你公司玻璃桥项目及基础设施已建成完工,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其他严重情节。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你公司玻璃廊桥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建设,所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属于法定减免理由,故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4月1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8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规定(试行)》:“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因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环评报告表的项目,且已建设完成,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且你公司投资额为人民币贰仟叁佰陆拾贰万壹仟伍佰捌拾伍圆肆角,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即人民币伍拾玖万零伍佰叁拾玖圆(¥:590,539.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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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