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 1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万安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37594552R
法定代表人:黄有开
地址:清城区清三公路与北江水利枢纽工程便道交界处
你公司违反水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11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了现场检查,委托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19年12月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19110184)显示,2019年11月28日采样时你公司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氨氮为23.3mg/L、大肠菌群数为32000个/L,分别超过了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氨氮10mg/L、大肠菌群数3000个/L)的1.33倍、9.66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2019年11月2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证据二:2019年12月1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三:2019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
证据四:广东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TR19110184)一份;
证据五:清远市万安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证据六:清远市万安食品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一份;
证据七:清远市万安食品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两份;
证据八:清远市万安食品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1月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对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元(¥375,000.00),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并向你公司下达《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向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19年12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城环告字〔2019〕93号)、2020年1月3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我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
1、因2019年5月广东省进入非洲猪瘟高发期,你公司生猪屠宰量从1300头/天降至350头/天,废水排放量从700立方米/天降至250立方米/天,因废水排放少,采取每2天排放1次。2019年11月28日检查当天原本废水未计划外排,为配合检查工作,在没有达到时间的情况排放废水,造成外排废水超标;
2、废水产生量少,造成污水处理反复,微生物适应能力差,处理氨氮能力差,造成氨氮超标;
3、2019年11月28日检查当天第三方运营公司员工因家中有事未及时配置足够的消毒液进行喷洒,造成粪大肠菌群超标。
综上所述,你公司认为由于情况特殊,请求对行政处罚酌情处理。
经案审委员会审议,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第一项:根据2019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设备部长张华做的询问调查笔录,张华在笔录中承认你公司2019年11月28日污染物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水正常排放,在2019年11月28日20:00废水采样过程中他在采样现场见证,采样过程中废水正常外排,与陈述申辩意见中“2019年11月28日检查当天原本废水未计划外排,为配合检查工作,在没有达到时间的情况排放废水,造成外排废水超标”相矛盾,因此该项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三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你公司此二项意见与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不符,此二项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你公司废水污染物超标排放事实确凿,证据充分,对你公司提出的三项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叁拾柒万伍仟元(¥375,000.00)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5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