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693151162
法定代表人:钟伟京
详细地址:清远市龙塘镇金沙工业小区金沙公路旁
清远市信和实业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4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存放表面处理废物(HW17)的包装容器未张贴危险废物标志;2.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申报2020年度《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时未完整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无申报登记含镍污泥(废物代码336-054-17)。
我局于2020年5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0〕8号),责令你公司完善危险废物标志和危险废物申报登记。2020年5月18日龙塘镇环境监察中队现场复查时你公司已张贴危险废物标识,签订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含镍污泥)并重新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以上事实有2020年4月30日、5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你公司的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12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逾期未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并责令改正;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时弄虚作假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并责令改正。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处以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并责令改正。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