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2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盛源塑编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4WA2LD3N
法定代表人:吴秀凤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长冲S253线毅力工业城第7幢厂房A座1-2层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盛源塑编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4日夜晚,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其产生有机废气的熔融、拉丝工序车间未在密闭空间进行,车间窗户呈开启状态,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厂外有明显异味。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4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1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在七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14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书面提交《陈述申辩书》,提出:1.该公司于5月14日被检查发现问题后,5月15日已完成整改;2.受疫情影响,公司面临入不敷出的困境,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经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情节,决定采纳你公司部分陈述申辩意见,减轻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已按环评要求安装废气治理设施,但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捌万元整(¥8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 2020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