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0777828499P
法定代表人:俞金炉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福工业园D区
欣强电子(清远)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1日,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危险废物贮存场所的部分危险废物储存包装容器未张贴危险废物标志。
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5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清环清城改〔2020〕15号),责令其7日内完善危险废物标志,你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提交《危废管理整改结果》,已完善危险废物标志。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1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19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15号)、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书面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书》,提出:1.5月11日被检查发现问题后已主动改正,5月13日已完成整改;2.只是部分危险废物标识未张贴,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3.由于经济下滑,公司面临经营困境,恳请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经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议,你公司在省环保督查期间曾被通报危险废物管理不善问题,经责改后仍出现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问题,侧面证明你公司管理不到位,对危险废物管理不重视,决定不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你公司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属于初犯,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2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