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0〕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698829819
法定代表人:刘晓红
详细地址:清远高新技术开发区嘉福工业区A3区
清远市江南人造革有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现场发现产生有机废气的压延、发泡工序车间生产线设备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进行运作,并且溢出烟雾。
以上事实有2020年5月1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5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0年6月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诉申辩或者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0〕25号)及2020年6月10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未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听证。
6月11日,你公司向我局清城分局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陈述申辩内容为:一是诚恳接受批评,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二是因管理疏忽大意,未发现漏洞及时处理,请求以批评教育为主,从轻处罚;三是建厂以来遵守法律法规,受疫情和大环境影响,经营极为困难,处罚将令企业难以维系。申辩请求减轻或减免处罚。
2020年6月22日,经我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提交的证据不影响你公司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因此不予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维持原拟处理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经我局清城分局案审委员会审议,你公司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项目,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城区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6月3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清城分局 2020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