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富邦皮革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QW4258
法定代表人:谭安邦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新庄毅力工业园第35幢D厂房
清远市富邦皮革加工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大气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问题:1.涂布、粘结等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按照规定配套废气治理设施,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2.你公司人造革加工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于2019年8月开工建设,总投资额约为50万元;3.你公司人造革加工项目未配套污染治理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于2019年10月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2020年11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1月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第三项行为已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3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或在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字〔2020〕73号)、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第一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按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的相关载量标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处以12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你公司建设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且未按照规定安装废气治理设施,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
第二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并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已建成,处2%以上到3%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因你公司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人造革加工项目已建成,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总投资额2.5%罚款,即处以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元整(¥12,500.00)。
第三项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完全未建的,处以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肆拾万元整(¥40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合共处以罚款伍拾伍万贰仟伍佰元整(¥552,500.00)。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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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1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3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