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永利88酒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802MA51G5TC03
法定代表人:柳红金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桥北一路九号汇博美居广场C1座首层02、03、06、0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酒吧进行检查,你酒吧正常营业,我局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酒吧噪声进行监测,根据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0)第491号)显示,你酒吧噪声排放值为52dB(A),超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40dB(A)(2类功能区、B类房间、夜间排放限值)的0.3倍。
2021年1月27日22时20分,你酒吧正常营业,我局再次组织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酒吧产生的噪声进行监测,根据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字(2021)第048号)显示,你酒吧噪声排放值46dB,超出《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等效声级)40dB(A)(2类功能区、B类房间、夜间排放限值)的0.15倍。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23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1月2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2月7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文书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酒吧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中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城市集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场界噪声值不超过规定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至今已逾期,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环告〔2021〕8号)及2021年3月24日《送达回证》为证。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二)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十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你酒吧整改后仍超标排放噪声,我局决定对你酒吧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责令你酒吧进行整改,严格按照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3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0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