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清城区福源木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082566269J
法定代表人:林桂强
详细地址:清城区石角镇界牌村委会北江工业园内原皮鞋厂
你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1月9日,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对你厂使用的1台2蒸吨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口(排放口编号FQ-0R0654-1)外排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2020)第408号)显示,你厂2蒸吨生物质锅炉废气中氮氧化物浓度为206mg/m3,二氧化硫为2824mg/m3,一氧化碳为2281mg/m3,分别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中氮氧化物排放标准(150mg/m3)的0.373倍,二氧化硫排放标准(35mg/m3)79.69倍,一氧化碳排放标准(200mg/m3)10.40倍,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清远市清城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清城环测WR(2020)第408号)1份;
证据二:2020年12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据三:清远市清城区福源木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四:清远市清城区福源木厂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
证据五:清远市清城区福源木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
证据六: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你厂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1月15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向你厂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厂有权七日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有权三日内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1月15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3号)、2021年1月21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厂逾期未书面提出听证,但于2021年1月26日书面提交陈述申辩,提出以下意见:
1、由于你厂“新冠”疫情期间产能不足,经常性停用锅炉,容易产生产生沉积物阻塞喷淋管道,影响烟气治理效率。已立即对锅炉烟气治理设施进行排查整改,并组织对锅炉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你厂已与第三方公司签订燃气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投资人民币30万,开展燃气清洁能源改造工程,用节能型燃气模温机取代现有的生物质锅炉,计划2021年春节复工前完成改造。
综上,你厂希望我局考虑到你厂具体情况,能够免予处罚。
经审议,由于你厂已对现有锅炉烟气治理设施进行排查整改,并积极开展燃气清洁能源改造工程,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采纳上述意见,依法减轻对你厂作出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由于你厂已对现有锅炉烟气治理设施进行排查整改,并开展燃气清洁能源改造工程,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节,我局决定依法减轻对你厂作出的行政处罚,对你厂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并责令你厂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4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4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