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鑫宇稀有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7811751953
法定代表人:洪新强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界牌珠江村
你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21年1月1日凌晨,你公司将废水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泥交给叶展洪处置,叶展洪驾驶粤R45162货车装载污泥离开你公司后,将污泥倾倒在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背面220千伏旗康甲线#169+1塔下空地及塔下空地东北面约20米路面上。经检测,该2堆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但叶展洪不具备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月4日询问调查笔录、2021年1月1日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1)第005号)证实。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你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公司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9号)、2021年4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由于你公司委托叶展洪对污泥进行运输、处置,但未对叶展洪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导致叶展洪将运输的污泥进行了倾倒,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00)罚款,并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