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叶展洪: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你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2021年1月1日凌晨,你驾驶粤R45162货车,将清远市鑫宇稀有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处理污水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装载出厂,并倾倒在广东金发科技有限公司背面220千伏旗康甲线#169+1塔下空地及塔下空地东北面约20米路面上。经检测,该2堆污泥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2021年1月1日现场检查笔录、2021年1月5日询问调查笔录、2021年1月1日现场照片、《监测报告》(清城环测DC字(2021)第005号)证实。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向你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你有权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三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你逾期仍未书面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3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0号)、2021年4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规定,根据清远市鑫宇稀有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与有资质公司签订的处置协议,处置该2堆污泥所需的费用约2.5万元,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按十万元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处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并责令你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将罚款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