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7139950XY
法定代表人:李泽翔
详细地址: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浩良工业园内(地号:G1200524)
清远市瑞鑫再生物资有限公司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经执法人员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18日晚上22时,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检查,现场你公司未能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相关台账和资料。
以上事实有2021年3月18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3月25日《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询问调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4月12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内容,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在七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陈述申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5号)及2021年4月12日《送达回证》为证。
你公司没有在法定限期内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9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