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735545
法定代表人:张成亮
详细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农林路鑫竹苑A栋25层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2日22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道B48号区石榴春江湖畔工地检查,发现你公司承建5号楼13层,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灌作业,并产生噪声。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1年4月6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二、违反的法律法规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九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2021年4月19日我局对你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9号),明确告知你司行政处罚依据、种类,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19日《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9号)《送达回执》为证。
2021年4月20日我局收到你司的行政处罚申诉书,申诉理由是当天(2021年4月2日)浇筑混凝土按正常时间在晚上9时30分之前能正常完成(下午4时前已完成浇筑7车,完成方量接近总方量的1/3)。但因搅拌站生产线接连出现网络故障和电力故障导致中途两次停止供料将近三个小时。本次系因特殊原因导致超出法定时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所以你司认为行政处罚过重。恳请我局给予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的申诉理由不属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范围之内,故不予采纳,决定维持原拟作出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九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00)罚款,并责令你公司立即进行整改,严格按法定时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四、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五、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6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