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市民晟废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MA54PR3C7P
法定代表人:高戴威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马头村清远市杰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109号
清远市民晟废旧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8至3月11日期间,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于2020年5月在未取得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在B17车间设置安装11套废五金破碎分选设备,在C6车间设置安装4套废五金破碎分选设备,总投资376000元人民币建设从事主要经营废五金破碎分选项目,现已建设完毕。现场检查时B-17和C-6车间虽未见生产,但现场可见大量分选塑料废渣以及“铜米”成品,B-17和C-6车间的摇床都配套建设有沉淀池等环保设施,相关摇床配套建设的沉淀池环保设施尚未进行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至今。
以上事实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3月3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0号)及2021年3月31日《送达回证》为证。4月6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恳请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减轻罚款的申请》相关材料,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规定》,该项目属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且建设项目已建成,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投资额376000元的2.5%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仟肆佰元人民币整(¥9,400.00),并责令停止建设废五金破碎分选项目,同时将B-17和C-6车间恢复原状。
你公司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并依照《清远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2019)》,由于你公司的废旧五金破碎分选项目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二项环境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玖仟肆佰元整(¥239,400.00);并责令你公司经营的废五金破碎分选项目停止建设,恢复原状。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页正文)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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