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清远戈兰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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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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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戈兰迪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违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制度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11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将生产中产生的边角料、包装废弃物等工业固废露天堆放在厂区北面空地处,并在堆放区旁黄泥山坡里发现填埋废弃边角料,且相关固体废物未建立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0年12月14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证实。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21号)及2021年4月1日《送达回证》为证。4月7日我局收到你公司《关于环保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申诉》相关资料,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议,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因此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第一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并处以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
你公司的第二项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十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该项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并责令你公司改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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