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文件
清环清城罚﹝2021﹞2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覃信照:
身份证:
住址:
覃信照违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于2020年9月至2021年1月期间,驾驶粤R47691牌号货车分别四次装运废塑料等一般工业固废,倾倒至清城区石角镇美林湖路段一空置场等地,倾倒废塑料等工业固废约180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以及相关书证等相互印证。
我局于2021年3月28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要求听证和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环清城告〔2021〕11号)及2021年3月28日《送达回证》为证。3月28日我局收到你申请听证材料,4月29日我局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听证会上你的委托人没有提出质证,但向我局提交了《关于行政处罚的申请减免》,经我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认为你提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减免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因此不采纳你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意见。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罚款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责令你改正,清理已倾倒的工业固体废物至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到指定的银行缴入清远市财政国库专户。
缴纳罚款后,你应将缴款凭据回单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0日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城分局2021年5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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